2011/8/12
发布时间:2011-8-12 浏览量:4621 文章来源:作者原创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和城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2011年确保完成开工建设廉租住房2010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2.5万套(间)、新建经济适用房(困难企业集资建房)1700套,启动1.4万户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任务,实现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
二、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提高城市居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确保2011年全市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涨幅不高于全市年度GDP、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
三、加强协作和监管,确保调控目标任务完成。市物价、财政、统计、调查、国土、规划和房地产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增加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确保完成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任务。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统计基础数据上报、测算工作,将各类新建住房纳入网签备案系统,确保房地产统计数据完整。各县、区(开发区)要抓紧落实各项前期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省下达的各项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监督,大力宣传我市各项房地产政策调控政策措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树立正确住房消费观念,营造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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